涉嫌受賄5200余萬!山東退役軍人事務廳一廳官受審
5月20日上午9時,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視頻方式,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于松巖犯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2至2020年,被告人于松巖先后利用擔任山東省公安廳人事處副處長、裝備財務處處長、德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德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16個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è)經(jīng)營、工作調(diào)動、職務調(diào)整等方面提供幫助。2004年3月至2020年8月,于松巖先后多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08.598544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于松巖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于松巖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今年2月份,據(jù)山東省紀委監(jiān)委消息:經(jīng)山東省委批準,山東省紀委監(jiān)委對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于松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diào)查。
于松巖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gòu)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zhì)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山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于松巖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于松巖簡歷:
于松巖,男,漢族,1964年7月生,山東沂水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省公安廳人事處副處長、裝備財務處處長等職。
2010年5月任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政委(副廳級);
2010年12月任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總隊政委;
2011年12月任德州市副市級干部,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5年9月任德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任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